(一)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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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可以有三种情况
1、直接转让股权
2、作价补偿
3、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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