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愿意公告送达的原因有什么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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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无法送达的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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