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 , 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 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
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 , 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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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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