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 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分手补偿或是所谓“青春损失费” 。
(1)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
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 , 如果双方分手 , 未能结婚 , 那么条件无法成就 , 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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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期间如果存在共同财产的 , 可以要求分割 。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 , 分割财产时 , 应适当予以照顾 , 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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