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
也就是说 , 在同一债权上约定多个抵押人的 , 可以就设定抵押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 。
没有先后顺序的 , 又不足以全部清偿的 , 债务人可以选择任一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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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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