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情形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办案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情形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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