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2、对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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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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