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通常也称为给付,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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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标的物属性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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