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补助方式储备的种子,按保本原则供应受灾对象,调运费用可计入成本,不得加价销售 。
购买方式储备的种子,免费发放受灾对象,调运费用由申请调入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企业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用品种、数量、时间、地点和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设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预算 。
第十八条 储备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方式储备的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补助不高于2.00元;
(二)购买储备的荞麦等杂粮杂豆种子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购买 。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
第十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
第二十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补助资金明细账或辅助备查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
第二十二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强运行监控,规范绩效自评,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问题整改,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三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入库、日常检查指导和储备期满考核 。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州市和县级种子管理机构配合做好相关检查、指导和考核 。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送省种子管理机构 。
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于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储备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全部收回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三年承储资格 。
(一)未按储备合同要求入库储备种子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
(三)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
(四)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0日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云农种植〔2008〕55号)同时废止 。
附表: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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