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 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
实践中 ,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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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 ,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 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 , 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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