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给到报案人吗】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 , 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 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 , 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
犯罪事实存在 , 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 , 或者不起诉 , 或者宣告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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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 ,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 迅速进行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不予立案 ,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 , 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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