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材料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更简便了
近日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筑公积金通字〔2019〕16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 , 筑公积金通字〔2019〕16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 , 以及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 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 。
其中 , 160 号通知就提取公积金进一步进行规范 , 具体通知如下: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 , 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 只需本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 , 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经办网点查询相关信息 。
二、职工不便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 可委托他人办理 。 提取受托人 ( 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 ) 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 , 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 , 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
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不再提供结婚证 。 同时 ,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 筑公积金通字〔2018〕72 号 ) 关于提取金额在 5 万元 ( 含 ) 以上的非销户提取代办相关条款废止 。
三、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 凭建房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
四、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 , 凭翻建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不再提供施工合同 , 凭大修费用发票、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 , 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 ( 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 判决书 > 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 原件 。
七、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161 号通知就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申请条件、所需文件及提取额度作出新的规定 , 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 , 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用于支付房租 。
( 一 ) 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
( 二 )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 三 ) 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
( 四 )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二、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原要求提供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无需再提供 , 只需职工本人现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 , 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核查渠道核查住房情况和婚姻状况 。 如查询结果与本人承诺不相符的 , 职工可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办理 。
三、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 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住建部门发布的 " 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 " 实时进行调整 , 并向社会公布 。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 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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