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 )


伉俪对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伉俪对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第二十条伉俪有相互供养的义务。
一方不推行供养义务时,需要供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供养费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怙恃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怙恃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怙恃不推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自力生涯的子女,有要求怙恃付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推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涯难题的怙恃,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力。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践踏糟踏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怙恃有珍爱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团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怙恃有肩负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伉俪有相互继续遗产的权力。
怙恃和子女有相互继续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致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肩负子女的生涯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自力生涯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珍爱正当的收养关系。养怙恃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义务,适用本法对怙恃子女关系的有关划定。
养子女和生怙恃间的权力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怙恃与继子女间,不得荼毒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义务,适用本法对怙恃子女关系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八条有肩负能力的祖怙恃、外祖怙恃,对于怙恃已经殒命或怙恃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有肩负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殒命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怙恃、外祖怙恃,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肩负能力的兄、姐,对于怙恃已经殒命或怙恃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供养的义务。由兄、姐供养长大的有肩负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涯泉源的兄、姐,有供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怙恃的婚姻权力,不得过问怙恃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涯。子女对怙恃的赡养义务,不因怙恃的婚姻关系转变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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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仳离的,准予仳离。双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申请仳离。婚姻挂号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仳离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仳离的,可由有关部门举行调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仳离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仳离案件,应当举行调整;如情绪确已破碎,调整无效,应准予仳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仳离: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钱、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情绪反面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情绪破碎的情形。
【最新婚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仳离诉讼的,应准予仳离。
第三十三条现役武士的配偶要求仳离,须得武士赞成,但武士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有身时代、临盆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仳离。女方提出仳离的,某人民法院以为确有需要受理男方仳离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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