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意识之际,孩子的啼哭声突然在耳边响起,渐行渐远···
一声惊呼划过天际,或许这是死前的幻听吧 。
再次醒来已是医院的手术台,胃里翻江倒海 。回到病房时,男人第一眼见到她便是骂骂咧咧 。既然不能阴阳两隔,那就分道扬镳 。这段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
她叫他回来办理离婚登记,他骂道:“又搞什么,不能安分地带孩子吗?”
她请求父母帮忙沟通离婚,父母却劝她不要再提,有孩子,他迟早会回心转意 。
她再也忍不住,一纸诉状递向法院,他再次不知所踪,两次公告耽误近半年,好不容易等到判决结果,不准予离婚几个字让她格外刺眼 。
又一年,她信誓旦旦
两次诉讼,四次公告,加上调解期及冷静期,从她提出离婚,已经三年有余 。
我见到她时,她已经心如死灰,“我可以不要财产,不要抚养权,我只求你帮我把婚离掉”她几度哽咽,我看着她手臂上深浅不一的刀子划痕,只能安慰她别太担心,尽快处理 。
为了推动案件尽快进行,我为她争取跳过调解期,又给男方施压签收材料,避免再次公告,多番努力,终于在三个月后,顺利拿到离婚判决 。她来找我领取判决的时候,我才第一次看见她笑,“这几年来我没有睡过一次好觉,直到离婚的那天晚上我好高兴,睡得好香”,看她抑制不住的欢喜,我也感觉十分欣慰 。
实际上,她还不是我遇到过离婚起诉次数最多、历时最久的案件,只是个案不足以代表一切,司法实践中,像这样第一次起诉,对方下落不明,又不需要处理财产及抚养权的情况,是有可能争取到判决离婚,但因为她不懂灵活应对,导致两次起诉,对方均不予出庭的有利条件下,依旧没有把婚离掉 。
感情是否破裂实际上是一个主观认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第二次起诉只是倾向于判决离婚,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就一定要判决离婚 。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多次起诉的例子也并不新鲜 。
《民法典》实施之后,关于第二次起诉是否判决离婚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原本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缩减 。自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时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在第一次起诉判决生效后,应当注意避免双方还有亲密往来,同时,注意收集好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据,比如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的流水、发票或票据,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及租金缴纳流水、票据,或者平时购物的物流记录等予以佐证 。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注意提供其他关于夫妻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具体情况根据各自婚姻的不同情况,需要取证不同证据,诉讼前建议先咨询律师,了解好自己的婚姻状况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做好相关的取证准备后,再进行立案诉讼,提升自己的胜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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