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丰大厦 广州业丰大厦( 三 )




三、预期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关系
我们有时也会把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发生认识上的混淆,从法理上分析,两者确有不同之处: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
信赖利益损失,则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但要真的想说清楚两者的具体差别,恐怕连解释者自己也会陷入迷惑 。
有一个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信赖利益中常常离不开“行动”或“意思表露”这两个构成要素 。行为人正是实施了该“行动”或“意思表露”,才使得相对方有理由信赖未来会发生的利益,“信赖”与“行动”和“意思表露”密不可分 。笔者感觉,预期利益多用在经济合同领域,而信赖利益多用在行政诉讼领域,法院在适用上也泾渭分明 。比如某地政府投资或参股的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即便没有政府的参与,但相对方有理由信赖这就是政府的行为;再比如,政府某领导以私人之交的“意思外露”和相对人订立的投资性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赖双方的合作关系有政府背景做依托,在此信赖心理下决定的投资规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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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广州建丰大厦 广州业丰大厦】涉及预期利益损失的案件,往往涉案标的较大、金额较高,对预期利益保护的诉求,从请求权方面来讲,需要存在利益保护的客观基础条件,比如为履行合同付出较大投资,长期租赁或投资性的合同履行期较短等,从利益构成要素上讲,该预期利益的丧失源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不是其他因素 。在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时,如果对预期利益估算不够准确,承受巨大的诉讼成本而无法获得支持,将损失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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