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最新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是什么( 九 )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 , 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 , 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 , 叫陈月浮出来打架 。陈月浮的妻子下楼 , 佯称陈月浮不在家 。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 , 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 , 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 , 致陈月浮轻伤 。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 , 被陈月浮挡开 , 菜刀掉在地上 , 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 , 二人在地上扭打 。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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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某某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 , 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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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适用中 , 要妥当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
第一 , 根据刑法规定 , 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限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与一般防卫不同 , 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 ,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不法侵害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系暴力犯罪 , 才能实行特殊防卫;相关不法侵害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对于相关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 应当注意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本案中 , 陈某某无故持菜刀凌晨上门砍伤陈月浮 , 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 应当认定为“行凶” , 对此陈月浮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第二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 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 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 , 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 , 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本案中 , 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其轻伤 , 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其挡开 , 菜刀掉到地上 。此时 , 要求陈月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 , 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 , 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 , 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 , 是强人所难 。因此 ,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 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
第三 ,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实践中 , 受“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 , 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 , 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 , 存有心理顾虑 , 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 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 。这是极端错误的 。作为司法机关 , 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 , 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 。否则 , 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 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 , 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公正 。对于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 , 应当勇于担当 , 严格公正司法 , 坚决依法认定 。实践证明 , 只有依法判决 , 才能赢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判决 , 就能赢得好的效果 。本案就是例证 , 依法宣判陈月浮不负刑事责任后 , 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肯定 , 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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