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处理方法 中国人民劳动法加班规定( 二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 。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 。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 。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
【裁判结果】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三、指导案例40号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 工作场所 工作过失
【裁判要点】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原告孙立兴诉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园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
被告园区劳动局辨称: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业务员孙立兴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 。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立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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