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 )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 , 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要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 从事实、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 , 全面收集、审查对行为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
在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 , 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类型 , 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使用虚假担保;
(3)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4)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取得财物后的主要处置情况;
(7)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
司法实践中 , 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 , 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没有相反证据的 , 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 , 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 ,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 , 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 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 , 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 , 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 ,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 , 不履行合同义务 , 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 , 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 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 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 , 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
在根据资金用途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 , 应综合全案 , 分析行为人资金用途的主要方面 , 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 , 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 , 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 , 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后续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前期银行贷款或者个人借款的 , 要根据归还目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实施欺骗行为等综合判断 。
合同诈骗罪是结果犯 , 一般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 以诈骗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 。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数额应为犯罪所得数额 , 即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控制的非法所得 , 其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应在适用加重犯或者量刑时考虑 。对行为人骗取款项在立案前归还被害人的 , 已归还部分 , 不计入诈骗数额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应予立案追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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