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风险
1、无法办理财产保全的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及诉前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法院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以保证将来的顺利执行和债权实现 。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前法院无权介入,若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债权人是无法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从而不利于债权最终的实现 。特别是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往往对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负债,在没有充足的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时,财产保全的顺位尤为重要,金融机构的财产保全的速度,将直接影响着最终的清收效果 。
2、公证机构核实债权时债务人有转移资产的风险
法律要求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必须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情况、担保物的情况、申请执行的标的及其他出具执行证书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核实 。故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债务人必然知道债权人已经启动了司法追偿程序,此时恶意债务人可能会赶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转移其主要财产,造成债权实现的落空 。
3、存在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
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若出现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等事由时,公证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在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时,经常会出现借款展期并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债权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进行变更,该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时债务人的配合程度较弱,若未就补充协议重新与借款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后续公证机构仍不会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的债权仍需通过诉讼方式追讨 。
4、存在执行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届时债权人仍需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
此外,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如存在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被执行人可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强制执行公证费一般的费用 普通公证和强制执行公证最新规定】鉴于强制执行公证虽有其效率优势,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无法规避的弊端和风险,有可能造成无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债务人转移资产的风险,同时若出现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执行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实际上其效率优势也将大打折扣,故建议债权人在选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债权情况谨慎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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