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夫妻离婚抚养费的判定标准( 二 )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主体及给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主体仅包括两类人: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者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后者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国立法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未作出明确要求,从实践来看,抚养费一般应当以金钱方式给付,且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实践中,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及各类职业教育的普及,大中专院校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 。就我国传统习惯和绝大多数的家庭选择而言,未获得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职业类学校的费用,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已然成为社会广泛认同的惯例 。本案中,张某与被告董某约定离婚后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而原告张某甲目前就读中专类院校,张某乙系小学生,其二人均已入学,其生活、学习等需要一定的费用,300元难以维系张某甲和张某乙正常的生活、学习 。综合考虑张某甲、张某乙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增加了抚养费数额 。而张某与被告董某约定离婚后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其未按约支付,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付抚养费144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夫妻离婚抚养费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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