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法定违约金有哪些( 三 )


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 , 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
“过分高于”按上述规定 , 应是当事人约定超过造成损失30%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而“过分高于”也仅有权请求“适当减少” , 该标准就是超过30%那部分 。
4.在约定违约金条款中 , 如果对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 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 但是承担了违约金责任之后 , 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 , 违约方还须继续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 。
【案例】最高院改判二审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的做法 , 支持预期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本案再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乐府大酒店应否承担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本案中 , 案涉能源服务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8项约定:“乐府大酒店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 否则 , 除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 , 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年限每年按合同约定的能源费用年包干总费用的20%计算赔偿中新能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 。该条款明确直接经济损失与可得利润损失均为乐府大酒店违约损失赔偿的内容 , 系双方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 。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考虑 , 当乐府大酒店违约时 , 其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向中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 。原二审判决认定投资和运营成本与可得利润损失属重复计算 , 系认定事实错误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 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 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原审查明 , 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案涉能源服务合同并约定服务收费期限为15年 , 2018年10月乐府大酒店出现迟延付款、将中新能源公司驱离能源站等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能源服务合同解除 。原一审兼顾本案合同解除双方过错程度、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与实际履行时间 , 参照双方关于可得利润损失的明确约定 , 酌情支持由乐府大酒店承担可得利润损失2,028,000元(1,690,000元×20%×6年) , 符合公平原则 。原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认定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而作出否定守约方中新能源公司应获可得利润损失赔偿的违约金调整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本院对中新能源公司再审请求乐府大酒店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部分 , 依法予以支持 。
违约金作为体现惩罚性的补偿性质约定 , 具有重要意义 , 尤其对作为债权利益一方当事人 , 可以最大化实现自己的实际利益 。但正是基于违约金上述特点 , 反之当作为被告身份时 , 万不可缺席而不参加庭审 。被告出席庭审中可以获得向法庭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机会 , 而此时法官一般都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减少的决定 , 如果被告不参加庭审 , 法官不会主动对违约金做减少的调整 , 根据原告诉求 , 甚至可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金额悉数判决 , 对被告极为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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