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二 )


在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之时应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极力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主观解释主义观点;另一种则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文本来进行评价,即客观解释主义观点 。主观解释主义的观点认为,对于争议条款的解读应当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为目标,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处理个人事务的自由空间,一个合同能否履行、如何履行最终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为何,所谓已经落于纸上的合同条款终究只是当事人内心真意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已,如果仅从合同的字词文义出发进行解读,则极有可能误解了一方甚至是多方当事人的真实本意,得出的结论与当事人的本意大相径庭,如果再加以国家强制力对已经误解的合同条款进行保障履行,则无疑是对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公然践踏 。客观解释主义的观点则认为,对于争议合同条款的解读应当以“确定该条款的表示含义”为目标,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但是其内心真意隐藏于内心,具有隐蔽性与不可求证性 。而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对方对于另一方真实的意思究竟为何并非是通过其内心真意来判断,而是根据其意思表示来进行判断的,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其都应当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与其表达的意思相违背 。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所发生不一致的风险,系该方当事人刻意为之或者因自身未表示清楚所导致,该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作为意思表示的相对方按照另一方所表示的意思来推断另一方的内心真意,并根据其信赖来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其做法无可苛责 。
关于合同解读究竟该以“内心真意”为主,还是应当以“意思表示”为主,这其实是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问题 。在能够通过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蛛丝马迹(如聊天记录、备忘录等)可以确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自然应当突破合同条款的文义束缚,以其真实意思为准,但在无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时,以意思表达作为裁判合同权利义务的标准,尽量化解社会矛盾,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举 。对于争议条款的解读方式,在立法层面上也有过争论与发展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该上述条文的表述来看,其对争议条款的解释最终落于“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而在当前生效的《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却表述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即最终落脚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上 。因此,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既需要考虑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也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将二者结合起来思考,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解释主义 。
在像本案这样的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时常会出现只约定了利率数目但未约定年息还是月息的情况 。以本案主例,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合同文本所运用的词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故本案一审对利息的认定错误,二审予以调整无疑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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