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规定( 二 )


对于具体案件,可将每一份笔录的讯问人员与时间提取出来,制作出表格,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详细比对 。
03 审查讯问地点
●审查笔录的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是否一致
若笔录载明的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一致,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笔录的地点与提讯证是否一致
若笔录记载的地点与提讯证不一致,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讯问地点是否合法
办案机关应当在法定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等地点讯问 。对于异地办案需要讯问,应当在嫌疑人或办案地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进行 。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对于在看守所等法定羁押场所外进行的讯问,若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没有录音录像,则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04 审查讯问被讯问人情况
●审查被讯问人的行为能力
若被讯问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审查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适格代理人到场参加并签字 。若无,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若被讯问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的具体要求 。
审查讯问女性未成年人,除代理人之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在场 。若无,则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被讯问人的精神状况
审查被讯问人是否处于醉酒、麻醉、吸毒等实质影响笔录内容的状态 。若存在,则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办案机关提供证明未影响被讯问人意识或意志的情形除外 。
●审查被讯问人的受教育情况
审查被讯问人所作供述是否和其所受教育程度匹配,是否符合逻辑和事实情况 。
审查被讯问人是否属于不通晓普通话的少数民族或外籍人士,办案机关是否全程聘请翻译人士 。
●审查被讯问人的身体状况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实际未提供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05 审查笔录制作过程
●审查笔录是否交由被讯问人核对签字确认,若无,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是否向不识字或无阅读能力的被讯问人宣读笔录全文,讯问人应将宣读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若未宣读,则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笔录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对于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被询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在被讯问人核对笔录签字捺印之后终止 。如果录音录像经过裁剪、删改等,则其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若同步录音录像中,因被讯问人答非所问,讯问人员关掉设备之后又重新开始的,则该情况为录音录像不完整,视为无效 。
●审查笔录是否存在重复性或“粘贴式”内容
对于该类笔录应当审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中,在某一问题时,讯问人员是否实质讯问或记录,还是粘贴复制 。
办案机关对重复性内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嫌疑人进出羁押场所前后体检记录
审查嫌疑人进出羁押场所前后的体检记录,是否存在身体状况改变或外伤 。如存在,及时与嫌疑人沟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固定证据 。
06 审查问讯方式
●审查是否单独讯问
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应当单独讯问,不得在同一场所讯问 。若存在没有单独讯问的情况,则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若存在刑讯逼供,使用“特殊手段”使嫌疑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相应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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