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
- 最新工会会计科目一览表 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 最新农村宅基地测量标准 土地法规定宅基地面积
- 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 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房产继承权新规
- 2022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最新婚姻法全文
- 最新偷逃税款的量刑标准 偷逃税款的标准是什么
- 最新非法挖沙量刑标准 非法盗采砂石罪立案标准
- 2020最新超拽霸气男女通用微信签名
- 法院保全房产最长期限 民法典保证期间最新规定3年
- 最新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湖南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