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民法典才将民法通则中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改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而民事诉讼法则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当然,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上述表述还是存在不准确性,主要是没有以“自然人”代替“公民”,这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难以适用 。
(3)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经常居住地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住所 。当自然人在一段时间内,在特定地方居住,法律将该地方视为自然人的住所 。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法释〔2020〕20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法释[2012]24号)均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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