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25.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重点?
答: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6.问: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27.问: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28.问:假释的考验期限?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
29.问:哪些人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
30.问: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证据材料?
答: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
31.问: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
32,问: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需要提讯罪犯?
答: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33.问:罪犯如何把握减刑机会?
答:罪犯减刑后,若余刑不长,监狱往往不再给罪犯减刑、假释的机会 。
34.问: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能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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