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 交通肇事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二 )


二、量刑的主要情节和依据
1.本案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系,首先要理清楚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案情来分析,基本上可以确认是一人实施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且是由该车撞击受害人至第三车的车下碾压致死,理论上来讲第三车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他也是事故的当事人,却在事后逃逸,按照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承担责任,所以最后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双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
2.再一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关于共同责任是五五开还是共同承担,本案的判决是因为第三人逃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商业险免责,那么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为交强险,商业险部分为肇事者保险公司负责,那么也就说如果超过保险限额,剩下的才由双方五五开分担,这样判决笔者也比较支持,首先维护了保险设立的原则就是降低当事人的财务风险 。
3.刑事责任最终由肇事者承担这个也是合理判决,因为第三人逃逸只是在行政上违法,对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一点理清楚看似简单,实则考验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在交警部门的认定报告中厘清犯罪与违法的差别,这才是关键 。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原审被告人申永乾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安全驾驶的基本交通规则,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在雨天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被害人被撞击倒地,随后被害人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星驾驶的车辆碾压头部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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