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的侵权的处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标准( 二 )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了一致 。法院在裁判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合理支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支持 。
第三种方式是适用法定赔偿金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认定 。
【网络版权的侵权的处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涉案歌曲,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歌曲,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公认的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法院在确定原告公司损失时,依照著作权法之规定,逐一对照三种确定损失的方式,最终以法定赔偿标准,综合涉案两首歌曲的知名度、被告公司使用涉案歌曲的方式、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了被告公司应赔偿的数额,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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