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医院为鲁政字〔199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重新鉴定医院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中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
5.本细则所称连续犯罪,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毒品犯罪等连续作案三起以上的故意犯罪 。
6.本细则所称“表扬”,是指司法部司规〔2021〕3号《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所称的“表扬” 。
7.本细则所称违禁物品是指《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2015﹞6号)中明确的违禁物品 。
8.本细则所称“重大违规”是指本次报请减刑期间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记过或禁闭处罚的情形 。
9.本细则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
本细则所称“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生效之日,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未上诉、抗诉的案件法定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终审裁判宣告之日 。
本细则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机关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
10.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起算点至本次减刑考核截止之日或前一次减刑考核截止之日至本次减刑考核截止之日期间取得的考核结果,全部纳入本次减刑的评价依据 。
11.本细则所称刑罚执行期间不包括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 。
12.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实施细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执行中,如本细则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推动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化实质化办理全面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就《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答采访人员问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就《细则》相关问题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采访人员:《细则》修订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近年来,随着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越来越透明,社会关注度迅速提高 。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重要刑罚制度,事关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事关裁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加强实质化办理、严格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各环节主体责任、增加办案过程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显得十分迫切 。2017年,我省两院两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以来,对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效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以及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细则(试行》在推动实质化审理、统一评价尺度、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可操作性等方面还不够明确、统一和细化,亟需进行修订完善来解决 。
为确保修订质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组织全省相关政法单位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形成了修订稿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细则》,作为改革探索的阶段性成果,固化各方共识,指导办案实践 。
采访人员:《细则》修订遵循了什么样的原则和总体思路?
负责人:本次修订主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总体遵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评价标准和尺度、维持监管秩序的基本稳定、提高可操作性的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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