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条例解读 违法所得认定司法解释最新( 二 )


三重维度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核减“合理支出”,个人认为应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考虑:
维度一:纯粹以制假售假为目的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仅扣除其进购费,对于由此衍生的相关人员工资、运费、仓储等费用不应核减 。理由是围绕着实施犯罪活动产生的一系列的雇请人员、运输保管等费用开支,均应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其犯罪活动获利的原则,不应扣除,同时也符合行政法认定的“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标准,具有相关解读的体系性与和目的性的统一 。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条例解读 违法所得认定司法解释最新】维度二:合法销售混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当区别情形适度考虑其核减的范围 。一是未建立完善财务账册的,因无法通过核查相关财务账册查清的,可推导出其具有规避处罚的目的,建议参考第一种情形 。二是对于可以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以核算查证的非法与合法开支数额,核减相关合法开支 。具体可以核减的合理开支又可以分为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对于其中由于合法与非法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出具体核减项目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从宽核减幅度,以示区别 。
维度三:对于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然存在争议的部分,如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负、广告、宣传费用等,原则上不计入核减范围,但是考虑相关活动开展附随目的的正当性,予以适度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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