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
第七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 。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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