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性质相互冲突的物权,物权人享有排除任何人的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
(2)优先效力
所谓优先效力,是指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时成立数个物权的,一般以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 。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债权,已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则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在先,也不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 。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以上优先原则,又称为物权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
(3)追及效力
所谓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流通到何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任何人非法取得他人的物,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即为侵犯了物权人的权利 。
四、物权的基本类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所有权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承袭了物权法规定 。
所有权表明权利人能取得物的完全价,对物进行最充分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在此基础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得以存在 。
(2)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承袭了物权法的规定 。用益物权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役使用权等 。《民法典》将“居住权”单列为一章,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3)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承袭了物权法的规定 。
四、其他(1)占有虽然也被列于物权法中,民法典第五分编也单列“占有” 。但它表明的仅仅是特定人支配的控制特定物的事实,在实质上并非权利,占有并不是物权 。
(2)涉及到房屋租赁、按份共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领域的优先购买权其实也是物权的类型之一,它的功能在于取得某项物权,属于取得权,无法被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分类所包含 。
(3)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需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特别不吉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于公共政策考虑赋予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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