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问题讲解 婚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四 )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 , 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 , 一般不予支持 。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 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 , 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 , 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 , 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 。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 , 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 , 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 , 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 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 , 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 , 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 , 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 , 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 , 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
16、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 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 一般不予支持 。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 ,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应予支持 。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
17、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 , 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 , 应予支持 。
18、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 ,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 , 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 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 , 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 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
19、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 , 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 , 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 , 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 , 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 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 ,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 , 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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