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条件( 二 )


(三)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四)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
三、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8)
第5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5) 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 造成3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 多次弄虚作假,不报、缓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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