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雨水走向风水 雨搭对着门好不好( 二 )


两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房屋相隔一米而形成相邻关系,当事人认为相邻权人新修建的生活设施产生噪音影响侵犯其相邻权 。相邻权人为了生活需要而安装窗户、防盗门、雨搭和修筑道路属于合理建筑设施,并且其已积极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互相在合理的范围内施惠与忍让,相邻权人新增设施未超过合理范围的,不构成侵权,如拆除该设施将导致相邻权人无法居住、使用房屋 。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容忍义务,其无权要求相邻权人拆除新增设施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诉李X军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物权法·相邻权·相邻损害责任 (T06043)
【案 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
【案 由】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判决日期】2012年02月16日
【权威公布】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C0303+47+3BJYZ++0412C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陈立新 汤平 周濛
【上 诉 人】李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李X军(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军
委托代理人:高全亮
委托代理人:高金善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李X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立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周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李X诉称:原告在(20世纪)80年代已建筑现有的房屋,但是被告却在2005年后相继建筑正对着原告家南墙后窗户的房屋,被告建筑的房屋紧贴着原告家的房屋,被告房屋的窗户正对着原告家的窗户,防盗门也是直对着原告家的窗户,这样给原告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被告所建筑的房屋均出租给外来人口,这些外来人口生活不规律,制造的生活噪音非常大,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平时休息得不到保障 。被告还在其正对着原告房屋窗户的墙上挂鸟笼子,其制造的鸟的噪音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休息 。在原告窗前走道是被告后建筑的,过道抬高了地基,直接连接到原告的墙体,在有人行走时,原告家听得一清二楚,严重影响原告的休息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降低噪音给原告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但是被告却不以为然,并且表现出没有诚意的态度 。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长期给原告造成的噪音影响,并且原告家中小孩尚小,经常被突如其来的噪音吓哭 。原告在家中全无隐私可言,均被一些没有素质的人窥视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房屋南墙的后5个窗户封堵及拆除雨搭子并且拆除原告窗前的防盗门;(2)判令被告不允许将鸟笼子挂在原告的窗前,并且拆除原告窗前走道的过高的地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被告李X军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封堵窗户、拆除雨搭子、拆除防盗门、拆除过高的地砖,要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至于鸟笼子的问题,被告是在原告的窗前挂过两次,但是在原告的父亲提醒后,被告就把鸟笼子拿到前院的门口了 。至于噪音的问题,被告在选择出租户的时候都很谨慎,租户在白天都外出上班,晚上回家睡觉,并不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 。被告认为原告说的噪音问题,是夸大其词,被告也做过心脏手术,被告女儿怀孕了,被告也怕噪音,所以也不会制造噪音 。原告说和被告协商并不符合事实,原告没有找过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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