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腾冲县敬老公寓( 三 )


十八、公寓对入住人离寓时的结账办法退费按日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 。
十九、入寓人家属或单位的居住地、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以及变更监护人时,须及时通知公寓,以便联系 。因入住人家属或单位地址不清,电话不明而中断公寓与其联系,延迟时间而造成后果的,由入寓人家属或单位承担责任 。
二十、入寓人的家属(送养人)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如改变赡养关系、企业破产等,须及时通知公寓,以便重新签订或变更养老服务协议 。
二十一、公寓内实行流动性服务,入寓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服务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因入住人的违章、违纪或非 原因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其后果由入寓人负责 。
二十二、养老服务协议终止,入寓人离寓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 。入寓人病故后的三小时内其家属或单位应将其生前物品带走,公寓不负责保管 。
二十四、监护人应支持公寓的管理工作,对于监护人未尽到瞻养义务和责任,公寓有权单方面终止入住协议而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
二十五、如果由于老人的身体原因需要变更护理级别时,护理费用相应变更,请监护人务必同意,否则发生意外,公寓方面恕难负责 。
二十六、入住时请将自己携带的自用品做上记号,被褥、枕头、衣物等生活用品则可以绣上自己的名字或记号 。
请不要在老人休息时间(21:00—7:00)探望老人,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以不影响别人休息为标准 。
二十七、不得以老人名义向公寓申请入住房间做为子女入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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