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 三 )


第九条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 。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 。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 。老人在 病故押金不予退还 。
1、入住费(押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 。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 元(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 POS机□ 银行转账(对公账户)
3、医疗备用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 。
4、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 元(大写:) 。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人民币: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 。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取消 。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
第十二条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
第十三条 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
甲方: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理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交通信息【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市内乘坐公交1、4、7、63路鑫岛车站均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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