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社则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 。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继续传播可能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 。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社应暂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文章,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 。
法院称,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中国经营报社未构成侵权,中国经营报社有权就撤销文章造成的损害要求考拉网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
据了解,本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 。此案也因此“未审先红”,引发关注 。
■ 专家说法
侵权与否看媒体是否存在过错
杨立新编写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目前已经作为海淀和朝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 。根据杨教授的观点,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媒体侵权 。
杨教授介绍说,判断报道是否失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只须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且报道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的报道 。
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些许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应审查媒体及采访人员等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
报道或言论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 。细节失实一般不会影响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的判断评价 。在细节构成媒体报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如存在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构成媒体侵权 。
媒体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抗辩权
杨立新表示,法院审理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等相应规则,确认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及侵权责任承担,划清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进行新闻批评的法律界限 。
在这其中法官应该特别注意媒体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因为这是保障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 。
举例来说,媒体的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失的;或者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报道;以及在必要范围内,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宣传或者舆论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媒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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