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天猫唯品会不正当价格 京东唯品会诉天猫( 三 )


但在讨论此问题时 , 需要明确划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界限 。
讨论到双方的依赖性 , 强调一方的市场支配地位时 , 主要属于《反垄断法》处理的领域 , 而离开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 。
《反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追求公平竞争的理念 , 反对经营者在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竞争优势 。《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 是自由竞争 , 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 , 目的是使企业有自由选择、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 因此仅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和垄断趋势的时候 , 政府才有权干预 。
具体到本事件中的“二选一”而言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心的是“二选一”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而较少关心这一行为是由强大的抑 或弱小的市场主体做出的 。如果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初创电商平台胆敢推出真的“二选一”政策 , 也同样会被认定为“不正当” , 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介入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典型不正当行为 , 包括仿冒、侵害商业秘密、损害商誉等 , 都是不问主体为谁 , 只论行为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典型不正当行为 , 包括仿冒、侵害商业秘密、损害商誉等 , 都是不问主体为谁 , 只论行为特征 。
但如果“二选一”的本质更多是平台存在“以大欺小”的嫌疑 , 那么应当根据《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 启动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规则考察 ,  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等 , 来判断具体案例中平台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 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其地位的滥用 。
由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条件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 , 因此很可能出现与公众直觉相背离的法律判定 。
在“3Q大战”中 , 尽管网民的直觉是腾讯QQ的使用率高 , 很有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 但最高法院在将相关市场界定到较宽范围的即时通讯工具之后 , 并没有认定QQ软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
因此 , 在考察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时 , 也需要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及各类型市场之间的可替代性等因素 , 包括实证的数据支撑 , 谨慎地进行判断 , 而不能简单地凭直觉行事 。
在我国出台《反垄断法》之前 ,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在实践适用中 , 被认为曾经发挥了一部分反垄断的功能 , 表达了立法者对于经营者之间“纵向限制协议”的关注 。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 , 第12条的这一功能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
但为了应对《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 有学者提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纳入“相对优势地位”条款 , 试图来解决类似的“以大欺小”问题 , 取代第12条的规定 。这一观点被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
其中的“相对优势地位” , 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 , 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 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 , 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 , 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中的第1条 , 即为“没有正当理由 , 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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