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 , 还有一个前提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 那就是在工作场所 , 员工的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是否属于隐私?换言之 , 这些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自《民法典》颁布后 , 对于“私密信息”的界限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 不少专家将之解释为:“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 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 , 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 ”
如果从此解释 , 那么在该事件中 ,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聊天记录、离职信息等的监控 , 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 。 一方面 , 这些信息是当事人所不愿公开的 , 另一方面这些信息也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
监控技术属于中立 , 用人单位基于管理、监督目的 , 也确实需要实施监控手段 。 但如果这样的手段干预到了个人的私密空间 , 就不值得提倡了 。
此类监控事件反映了员工劳动权利与公司管理权力间的矛盾 , 劳动合同不可能规定到员工每分每秒该怎么做 , 更不能要求员工像机器一样不停歇 。
即使在工作场所劳动者也有适当休息的权利 , 也有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信息 , 这合法合情合理 , 让监控干预这些不得不反思这其中的越界之嫌!
总之 , 企业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 , 应该具有公共性特征 , 是要发现和防止员工违反基本的工作纪律或法律规定 , 不能立足监督员工的每分每秒、一举一动 , 更不应试图照见员工的内心深处甚至思想灵魂 。
【深观察|员工上班的一举一动都该被监控吗?】这样做 , 在表面上有窥探员工隐私之虞 , 本质上还是侵犯员工劳动权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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