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大数据杀熟拟 禁止大数据杀熟拟入法( 二 )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出许多,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习惯,将同一产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此外,各大平台是通过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推测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如果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则可能涉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大数据杀熟’对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具有破坏效应,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
在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看来,“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让经营者提供价格情况,当然也包括差异化定价的情况 。
“‘大数据杀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王艳辉说,尤其是在当前头部互联网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上“杀熟”,会让市场进一步失控 。
据王艳辉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规制的整体结构 。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但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目前在理论上针对‘大数据杀熟’的违法边界还存在争议,故执法尚未成熟 。”王艳辉认为,当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和价格垄断上,包括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因此,相关规定的落实有赖于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多方发力,齐头并进 。
在郑宁看来,平台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时,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创新获利应当建立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利用“大数据杀熟” 。同时,消费者也要货比三家,在多个平台上询价;要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尤其在涉及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 。
“当平台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就要承担起责任 。”郑宁认为,相关监管部门要鼓励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平台进行行政指导,约谈相关企业 。同时,与行业协会合作,制订具体细则,把违法严重的平台列入失信记录 。

制止大数据杀熟拟 禁止大数据杀熟拟入法

文章插图
常见的“杀熟”套路
央视在一档新闻节目中称,常见的“大数据杀熟”套路有三种:一种是根据不同设备进行差别定价,比如,针对苹果用户与安卓用户制定的价格就不同;
一种是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不同场所定价,比如,对距离商场远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还有一种是根据用户的消费频率差异定价,比如,消费频率越高的用户,平台认为他们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就越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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