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 五 )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名称以及届别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程予以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记录 。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业主委员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
鼓励党员业主和符合业主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
第二十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机动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已担任其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七)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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