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促药品带量采购落地:保障药品降价不降质( 三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近期地方层面出台的细则中 , 多地规定的医保基金预付比例都要高于30% 。

  例如 , 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 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 。

  天津出台的细则里提出 ,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 , 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 , 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 , 第二次预付比例50% , 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

  作为4+7试点城市之一的西安 , 近期也公布了本地的实施方案 。 其中提出 , 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 , 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 , 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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