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 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 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 以入伍时间为准 , 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 ,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 ,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 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 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 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 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 一份留存 , 一份返还学生 。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 , 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 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 ,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 符合条件的 , 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 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 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 , 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 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 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符合条件的 ,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 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 以上这些就是大学生应征时最关心的事情 , 也是可应征大学生切实相关的政策解释 , 另外 , 义务兵就只有两年服役期 , 如果在部队表现优异可以继续留在部队 , 这就在于自己本人的志愿了!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当兵 。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 , 国家有相应的资助政策 。 男兵征集对象范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 , 年满17至22周岁(1995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出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 , 年满17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 , 年满18至20周岁 。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 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国家给予资助 。 现根据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 ,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 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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