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大全 保税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二 )


11.经海关核准, 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
12.满足海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 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 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 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

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大全 保税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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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务院21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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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赋予综合保税区新的政策动能:
1.拓展两个市场 。 此前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抵扣, 进而割裂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 。 《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解决了长期困扰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痛点问题, 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 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
2.提前适用政策 。 按现行规定, 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 《意见》提出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综合保税区获批之日, 提早释放政策红利, 有利于企业早入区, 早投产, 早见效 。
3.释放企业产能 。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须满足有关条件且报批, 《意见》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取消审批, 释放企业产能, 提高效益, 助力区内企业更好地统筹两个市场 。
4.促进内销便利 。 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IT类等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 。
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 对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外发加工等业务, 一次性赋予企业相关业务资质, 海关实施顺势监管 。 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便于企业更好地自律管理, 自主经营 。
6.促进研发创新 。 区内进口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 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解决了长期以来研发业务进口货物、物品无法申领许可证, 或申领耗时长、手续繁琐的问题;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一方面给海关核销提供了政策依据, 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了研发企业核销难的问题 。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 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
7.建设创新高地 。 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创新平台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 推进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凝聚改革合力, 提升创新竞争力 。
8.优化信用管理 。 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 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 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体现政策倾斜, 引导更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向区内聚集, 便于形成规模效应 。
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 按现行规定, 区内企业进口医疗器械需要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 。 《意见》提出在境外入区环节取消相关手续, 待上述设备进入国内销售、使用时再按规定办理, 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吸收和利用, 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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