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 , 《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 , 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 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 [1]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 ,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 体育行政部门指导 , 学校组织实施 。
二、《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 , 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 《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 , 避免重复测试 。 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 小学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 , 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 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 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 。 《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
三、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 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 , 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 , 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 , 补测仍不及格 , 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 , 《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
四、因病或残疾学生 , 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 , 经医疗单位证明 , 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 , 可免予执行《标准》 , 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 , 存入学生档案 。 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 , 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 , 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 , 但不评定等级 。
五、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 , 奖励5分 , 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 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 , 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 , 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 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 落实安全责任制 , 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 。 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 , 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
八、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 , 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 , 英文域名:www.csh.edu.cn) , 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 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 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 , 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
九、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 , 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 , 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 。
十一、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 , 要认真检查监督 。 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 , 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者 , 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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