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等模糊工作地点 居家办公认定工伤应尽快写入法律( 二 )


“工作岗位”强调的是职责而非场所
像曾雪梅一样选择居家办公的并不在少数 。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口达到了2亿,占劳动力总量8.9亿人的22% 。智联招聘发布的《中国远程居家办公发展报告》显示,八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倾向于找可以远程居家办公的职位,九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希望自己所在公司允许职工远程居家办公 。
“与传统用工形式下职工‘卡’在工位上不同,灵活办公正成为当下职场的新潮流 。”福建省亚太科学院高级研究员赵天跃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 。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 。在他看来,“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这是大势所趋 。”
“‘工作场所’是工伤认定的要素,但早在灵活办公、云上办公、居家办公、移动办公这些新职场模式出现之前,我国法律就对‘工作场所’的定义进行了延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照东告诉《工人日报》采访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中,判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 。
“相较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所强调的并不是工作的场所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张照东说,“因此,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而不是扩大解释 。”
契约精神是权益维护的底线
要怎样才能认定家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居家直播的时间表、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的通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证明和聊天记录……曾焕生为曾雪梅举例,用来证明居家办公的证据也有不少 。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极有可能成为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劳动者和家属树立证据意识 。”张照东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产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对不是工伤负举证责任 。他呼吁:“别让‘居家’成为工伤认定的‘不在场证明’ 。”
如何降低灵活办公工伤认定的维权成本?“灵活办公不掉线,权益保障要上线 。”曾焕生建议,建立灵活办公的管理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核机制,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灵活办公的约定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在他看来,“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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