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公共权力的监控机制的建立,不仅要考虑监控效率(即降低监控成本,增进监控效果),而且要考虑监控方法的科学化 。
从监控成本上考虑,对公共管理者实行严密的监控,必然需要一定的监控成本,过高的监控成本是一种浪费,也违背了监控的宗旨 。为了减少监控成本,在对公共管理过程监控时,不可能实施全过程监控,而是根据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选择关键的切人点和有效的衡量指标与标准,对公共权力进行监控 。
(4)对监控者必须赋予相应的权力,同时对监控者也要实施监控 。
(5)监控者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使监控活动更加准确、有效 。由于监控者和被监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控者的监控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
被监控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故意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阻碍监控者的有效监控 。因此,公共权力监控者应经常与被监控者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保持联系,到现场参观,听取受监管组织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建立有效的监控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 。
地理标志产品怎样保护和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监督的方法: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 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 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 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
社会团体、企 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 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ji、数量、包装、标 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 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 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 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 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 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 。
违反以上规 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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