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的钱庄业( 四 )
东北沦陷后 , 在日本关东军的指派下 , 伪满政府曾先后三次颁布法令 , 排挤和打击中国的民营钱庄业 。 1931年 , 关东军制定的所谓《满蒙新国家钱庄取缔规则草案》强调:中国钱庄“现有的允许存在 , 但新设尽可能限制 , 以逐渐消灭为根本方针” , 规定“钱庄资本要在2万元以上” , 这项规定直接导致了资本不足2万元的小钱庄关闭 。
1933年 , 伪满政府公布了《银行法》 , 提出中国民营钱庄的资本金要“增资10万元” , 并要求钱庄改为钱行或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在这样严酷的法律下 , 除资本雄厚的益发、益通、惠华、义和、福记5家钱庄改为银行外 , 其他均被迫关闭 。 1938年 , 伪满政府公布《新银行法》 , 规定银行“资本金要在100万元以上” , 又有由原钱庄改办的3家银行被迫停办 。 至此 , 长春的钱庄业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摧残下不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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