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 , 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 , 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 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 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 , 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 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 , 调整和部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 。
省、市级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不含国家级基本台)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承担日后运转和维护费用 。 第七条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 , 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与会商、临震预报、震后趋势判断等决策制度;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地方地震监测系统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 第八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对县级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开展震害预测 , 并根据预测结果建立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 。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无偿为震害预测提供信息 。 第九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作出评估 。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地震灾害的快速评估 , 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 。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评估人员的技术培训 。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 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 , 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 , 县级以上城市区应根据地震小区划的成果 , 由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抗震设防规划;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含城乡居民住房)应按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实施抗震设防;已进行地震小区的地区 , 应按地震小区划的成果实施抗震设防;
(三)省、市级重要工程 , 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重大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场地必须按《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审定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实施抗震设防的下列重要工程 , 应根据震害预测或抗震鉴定结果 , 有计划地实施抗震加固:
1.重要电厂的枢纽变电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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